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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一. GB 12135一1999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站 技 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了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资格、职责和必备的条件。本标 准 适 用于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气瓶检验站。本标 准 不 适用于深冷气瓶检验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 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T 1 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 /T 9 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 /T 1 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3、 建站审批:

3.1 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筹建。

3.2 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

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4 、主要职资:

4.1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2 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4.3 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4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4.5 气瓶改装。

4.6 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

5 、基本设施 :

5.1 检验站的设施、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5.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量达3 000只气瓶的检验站应建立微机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

5.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4 检验站必须有符合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处理易燃、有毒气体和残液的装置。

6 、检验人员:

6.1 检验站必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由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者担任。

6.2 检验站应具有与所检验的气瓶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气瓶检验员若干名,且每类气瓶的检验员不得少于2名。气瓶检验员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试规则》的要求,并按该规则进行考核,取得检验员证书。

6.3 检验站还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6.4 检验站必须根据检验规模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站的全面安全工作。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工作办理程序一、审批事项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二、政策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三、办理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计的检验机构除外)。

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得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特种设备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 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份;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

5、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香或者换证核准) 1份 ;

6、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7、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1份 ;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书到山东省质监局网站下载(→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选择《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下载)。

(一) 受理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 处于对办理检验核准工作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2 、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二) 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三)审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 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四)发证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打印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五)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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